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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 号】哈政发法字[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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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2022最新旅游新闻播报简短【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上海锦江乐园游乐项目
(哈政发法字〔2009〕6号 2009年3月26日)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道里区
1. 东起职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窑地头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小职工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工农大街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乡政街道路红线,天和街道路红线和华联超市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宾江花园住宅楼西侧,西至通江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市警备区办公楼北侧,北至松花江南岸围合的区域。
(二)道外区
1. 东起南直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教工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八十七中学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宏伟小学南侧围合的区域。
2. 东起南十五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十四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兴业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仁里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北十四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北十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富锦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长春街住宅楼南侧围合的区域。
4. 东起北七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育民小学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地灵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5. 东起规划江桥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平湖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滨北铁路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6. 东起规划利材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直小区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北铁路线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哈呼公路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7. 东起南棵头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南棵二道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南棵小区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桦树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三)南岗区
1. 东起学兴路(含规划学兴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长寿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学府花园小区北侧,北至规划延兴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去哪儿网人工电话 2. 东起规划长寿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理工大学住宅区东侧道路红线,南起理工大学主楼北侧道路红线,北至规划工电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3. 东起国民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中山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沿河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河沟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4. 东起6542部队家属区西侧、哈尔滨学院校区西侧,西至欧亚之窗围墙东侧,南起新境街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学府四道街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5. 文德街8号住宅楼。
(四)香坊区
1. 东起旭升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电塔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起703研究所器材库南侧围墙、建筑机械厂7层现状住宅楼北侧围墙,北至第二空调厂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
2. 东起民生二道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哈量家属区4、59、60栋住宅楼西侧,南起哈量家属区60、3、2栋住宅楼南侧,北至民生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昌平区
3. 东起中山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三辅街160-164号住宅楼东侧,南起中山路88号商务楼北侧围墙,北至三辅街南侧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五)松北区
安康旅游景点必去 1. 东起松北大道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昆明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滨北大街和世茂大道北侧道路红线,北至规划郑州路和三环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2. 东起规划西宁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拉萨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规划17路北侧,北至规划15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前款规定的改造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道里区人民政府、道外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松北区人民
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辖区内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
八、棚户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棚户区拆迁现场治安秩序。
九、对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扰乱正常拆迁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依法。
十、道里区人民政府、道外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香坊区人民政府、松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拆迁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房产、规划、国土、公安、民政、教育、城管行政执法和市维稳办、信访、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