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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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篇一: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中越战争真相国内根本看不到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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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
四川宜宾地震最新消息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
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
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蠡县天气预报15天查询百度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1《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长春到北京旅游团报价三日游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
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篇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的通知
川劳人险[1983]49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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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答: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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