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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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瑞典芬兰宣布不加入北约
青城后山农家乐包吃住80元【公布日期】2020.08.21
【字 号】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
九寨沟最新照片∙【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10-2020-0011
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
  各市(州)、县委监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委政法委
  青海省监委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2020年8月21日
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监察调查等履职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或从其他单位、个人接收
  的,或虽未移送,但由其他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提取或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
  (一)涉嫌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统称为政法机关。
  第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办案机关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无锡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排名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查封、扣押、冻结和调查
  第八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
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审慎,应保留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合法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陇县人民政府网第十条 其他行政机关向办案机关移交有涉案财物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财物。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办案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现场扣押、查封或者封存涉案财物时,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现场拍摄、制作反映扣押或封存时间、地点以及财物位置、状况、特征、数量、权属等情况的影像资料,当场制作笔录、清单,注明财物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注明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保管主体,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是否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查封笔录、清单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已经办理权属登记或预告登记的涉案财物,应及时核实登记证书、权属关系、性质、状态、有效期等情况。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进程中需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对特殊涉案财物的扣押依照以下程序:
  (一)扣押涉案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信息,当场拍照,当场密封,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根据办案需要及时鉴定、估价。
  (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经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等所得,按程序履行扣押手续后移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是指对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权限的部门。
  (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等物品,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详细记录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新旧程度、缺损特征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变卖、拍理。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深圳海边去哪里旅游最好  (四)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在扣押清单中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存放地点等详细情况后,依规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扣押涉案车辆时,应当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详细载明车辆的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登记落户时间、保险和年审到期时间、汽车行驶公里数等基本性状,并拍照或录像固定。车辆内的物品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返还。
  (五)查封、扣押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在场,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后对物品进行封存,并对物品的专业名称、数量、颜、外包装、保存条件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必要时通知专业部门派员到场处理,并将专业部门开具的扣押法律文书予以复印,附卷备查。
  (六)同一案件中,扣押属于同类、数量较多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一年内结案的,或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成本较高的,办案机关在完成检验鉴定、拍照录像、辨认等调查取证之后,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保留适当样品,对剩余物品作销毁处理。
  (七)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份额、保险等,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录证券编号、种类、面值、金额、票面张数等信息,办理封存冻结措施。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监察调查或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出售变现价款及时告知当事人或权利人,经办案机关登记后,由其财务部门暂予保存,待诉讼或案件终结后一并处理。
  (八)扣押的存折、银行卡等支付凭证,应当及时查询、冻结账户内资金并附查询、冻结结果及相关材料。对存折、银行卡等支付凭证或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外币),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信息,当场拍照,当场密封,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及时处置。
  (九)涉案人员手机、财付通、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查询、登记记录并冻结。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案件不能调查、侦查、审判(执行)终结的,办案机关认为有继续查封、冻结必要,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续封、续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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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财物   涉案   扣押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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