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阅读: 评论:0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2.28
【字 号】
【施行日期】1992.04.01 德钦天气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崇明岛东平国家森林公园【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韩国十大经典旅游景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8日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行保护与发展并举的方针,作好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养殖、加工、合理捕捞的综合开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在渔业资源保护、养殖,发展生产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结合的办法。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管理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重要渔业资源所在地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众性护渔活动,应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和有关渔业生产、收购、运输等事宜,按国家规定征收渔业费用;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纠纷,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和船员考核的发证工作,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交通事故;
  (六)负责渔港及其它有关渔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2023年两地中小学寒假时间出炉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捕捞、养殖、购销等活动和渔业证件、渔船、渔具、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渔获物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八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配备必要的检查船舶、车辆、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第九条 经省公安部门批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查处非法捕捞和运销活动。
  青海湖沿岸的铁路、列车和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渔政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与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好渔业资源。
  第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我省渔业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采集水生动植物标本,拍摄鱼类或其它水生动植物影片、图片,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进行。
第三章 养殖渔业
  第十二条 根据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鼓励支持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宜渔水域和非农荒地、河滩、沼泽、盐碱地、洼地、地热水、工厂余热水资源发展养殖渔业。
  对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门经营机构,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开发。重要水域和重要渔业、水生生物资源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全民所有的水面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
骑士vs篮网比分
  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以由省内外单位、集体、个人承包,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引进外资等经营形式,发展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养殖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养殖水面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解决;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五条 承包具有一定规模的水面,应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鉴
证。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按同类养殖水域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50%征收水面荒芜费,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收养殖水面、河滩等,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捕捞渔业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要凡在青海湖、鄂陵湖、扎陵湖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渔业水域所在地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青海湖渔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温州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在其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由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凭证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渔法及捕捞限额作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购置、更新改造渔业船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湟鱼等名贵鱼类的运销实行运销证制度。
  捕捞许可证和运销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翻印、涂改、买卖 
,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不产资源的捕捞。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3-09-13 08:5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2282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渔业   捕捞   主管部门   养殖   行政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