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九

阅读: 评论:0

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赤峰最新通知今天)
——结论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院  自十月革命那声著名的炮响以来,已经过去了整整83年,世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由此引起了相当数量的国家的民商法制度的变化。本研究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东德、北朝鲜和中国除外)民商法以及主要的有关制度至今的变迁,因此,可以说它是一项关于社会主义法系民商立法史的研究。今年是2000年,正好是十月革命83周年。这场革命开创的制度,极大地直接影响了33个国家的人民的生活和命运,曾经构筑了与西方阵营和西方法系相对立的社会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法系。然而,83年后的今天,这一阵营内的多数国家已宣布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民商法制度,这一事实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它的一个令人欣慰的副产品是冷战的结束,世界变得比过去安全,人们可以把更多的财富用于经济建设而不是相互屠杀;普者黑天鹅湖而且它也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系的解体,因为只有少数国家奉行的法律制度恐怕称不上一个法系,更何况这些国家的法律
制度还与它们在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83年的沧桑之变,使人难以不震慑于历史之逻辑的威力;许多国家回到过去的法律的经验,又使人痛惜资源的浪费――83年辛苦一水漂!尽管如此,社会主义法系的遗产仍然部分地被保留下来,它体现在广泛影响其他前苏联集团成员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模式"中,在这一方面,民商法制度又有机会体现其超意识形态的一面,正如它在83年前,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前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时期所体现的一样。而且,有些在采用社会主义制度之前实行比较原始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例如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经过社会主义阶段后,它们的法律被极大地现代化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系留下来的毋庸否认的珍贵成果。此外,经营权等典型的计划型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度,也被保留在不止一个正在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的被考察国的民法典中,我宁愿把这种现象看作权宜之计。关于这种保留的是非,可以留待历史评说。
  中国是当代仍然坚持社会主义旗帜的国家之一,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成员国。面对过去的同志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如此巨大的法律-制度变迁,中国不能麻木不仁,而应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借鉴,对自己的各项选择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之结论部分的目的,在于从对原始材料的分析出发,为中国的决策者提供这样的经验教训。
  一、 基本统计
  1、关于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在上文考察的30个前苏联集团国家中,只有越南和古巴两个国家自称保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占总数的6.6%,其余的2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换言之,占被考察国总数的93.4%的国家,都已宣布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所谓的"东欧剧变"之所以被称为"剧变"的原因。事实上,如果放眼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史,东欧剧变是发生在一系列渐变基础上的,50年代的匈牙利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50年代开始,持续至70年代的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改革,6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80年代的波兰危机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都是所谓的东欧剧变的先声,它们都在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典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事实上,它们使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典具有更大的存活能力。东欧剧变后在前苏联集团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全面改革,不过是把上述在个别国家进行的改革汇集成一股大潮并进行得更加深入而已。在东欧剧变后,这样的改革在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没有结束,越南就在90年代进行了具有相当深度的改革,1994年的越南民法典体现了这一改革的成果。
  2、关于民商法典的连续性。对这一问题,可作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前社会主义制度、后社上海十大旅游景点推荐
会主义制度取代社会主义制度两方面的考察。就前者而言,有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越南和古巴四个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或一直保留了旧的民法典,它们占被考察国总数的13.3%;有波兰、罗马尼亚、古巴三个国家部分地保留了旧的商法典,占被考察国总数的10%。就后者而言,有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罗马尼亚九个国家仍然适用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或相当于民法典的立法,它们占被考察国总数的30%。上述资料首先可以证明,民商法典在某种程度上是超意识形态的,这一结论有利于支持移植与自己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的民商法典的作法;其次可以证明,就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民商法典存活于后社会主义时期的可能性而言,民法典制定得越合乎国际共同规则,就越能跨意识形态地存活,这方面的例子有波兰民法典和罗马尼亚民法典,就后者而言,它是第二次跨意识形态地存活了;民法典越是深度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存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方面的例子有波兰、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的民商立法。众所周知,它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时期,都是在改革上走在前列的国家,因此,东欧剧变前后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别不大,没有强烈的必要对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作根本的修改。
  3、关于民商法典的制定情况。在被考察的10月份最适合旅游的地方30个前苏联集团国家中,有10个在东欧剧变后
制定了新的民法典,占被考察国总数的33.3%,它们是:俄罗斯联邦、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6个国家正在起草或计划起草新的民法典,它们是乌克兰、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摩尔多瓦、白俄罗斯和立陶宛,占被考察国总数的20%。可以说,东欧剧变以后发生的本世纪最波澜壮阔的法典编纂运动,波及到了50.3%的被考察国。这种情况说明,其一,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剧烈变革,产生了"新桃换旧符"的需要,利用法典编纂继受另外的制度,是避免继受过程中的不协调的一种好方法 ;其二对于转型期的社会来说,法典编纂是一种有效率的立法方法,它可以降低法学研究的信息成本,较快地提供一个新的开端和全面的改革框架(尤其是在移植外国法典的情况下)以避免人们由于缺乏信心而对改革采取观望态度,较少代价地弥补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缺陷,避免采用特别立法方式带来的大量重复性规定,因此,从本质上看,制定法典是一种节约的立法方式。前苏联集团国家都具有制定民法典的传统,以原有的结构为基础制定内容经过革新的民法典,还可以避免既有资源的浪费 。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在前苏联集团国家出现民法典的神话或对民法典的崇拜,制定法典在法律改革日程表中居于很高的地位,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在被考察的国家中,还有一个国家复活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之前的民法典,占被考察国总
数的3.3%,这个国家是拉托维亚。在30个被考察国中,正在起草或已经完成新的商法典之起草的有6个,占总数的20%,它们是:乌克兰(它的商法典也可称为经济法典)、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包括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有三个复活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之前的商法典,占总数的13.3%,它们是: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30个被考察国中,有九个仍然适用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或相当于民法典的立法,占总数的33.3%,它们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罗马尼亚。就民法典的制定而言,有一个国家的情况不详,占总数的3.3%,这个国家是塔吉克斯坦。
  4、关于利用外援制定民商法典的情况。在被考察的30个国家中,有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等10个国家有明确的证据被证明利用了外国专家的帮助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占总数的30%。看来,在这些国家中,民族主义服从了更加实际的利益。
  5、关于民商法典的模式。这一问题是如此地重要和庞大,是本研究最关切的问题,有必要把它放在更大的标题下进行讨论。
  6、关于土地私有权。在上述30个被考察国中,有27个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占总数的90%,其中包括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古巴;其中四个国家经过了犹豫,最终才承认了土地私有。它们是乌克兰、白俄罗斯、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其中有七个国家在东欧剧变之前即已承认土地私有,占总数的23.3%,它们是波兰、匈牙利、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有两个不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它们是塔吉克斯坦(但在该国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难以发现差别冰岛旅游景点)和越南,占总数的6.6%;在这27个国家中,阿尔巴尼亚的情况比较特殊,在1976年以前,这个国家承认有限的私人土地所有权;1976年以后,取消了这种承认。我姑且把阿尔巴尼亚列入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的国家。有一个国家土地是否被承认可以私有,为我所不知,占总数的3 .3%,这个国家是格鲁吉亚。上述资料或许已经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土地公有制,有七个被考察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时即已承认土地私有;在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古巴,也承认土地的私有。
  7、关于国有企业。在上述30个被考察国中,有29个对大部分或部分的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占总数的96.6%,其中包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越南。未进行私有化的唯一国家是古巴,占总数的3.3%。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越南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事例告诉我
们,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并不等于背弃社会主义道路。
  二、 关于民商法典的模式
  社会主义法系尽管已经终结,但在民商法典方面,它的技术性的优秀成果仍然被保留下来,这就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模式"。这一模式经过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9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四个阶段的发展。
  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的阶段,这一模式表现为对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的继承,其基本结构为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因此可以说,归根结蒂,现在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模式"是由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派生出来的。尽管如此,在这一阶段,苏俄民法典已经对其蓝本作了不小的改动,最典型的例子是把亲属法独立于民法典之外,并且把德国的民商分立的模式改造为民商合一的模式。前一种改动是应该否定的,它否定了民法诸制度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统一性,引发了把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解为单纯的商品货币关系的不良的、影响甚广的理论和立法倾向,至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蒙古民法典仍然把民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使人感到这些国家的民法基本理论在经历巨大的历史变迁后未取得什么进步;而后一种改动是应该肯定的,
因为它符合世界性的潮流。当然,在潮流之外,也有支流存在,在30个被考察国中,乌克兰、格鲁吉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和阿尔巴尼亚正在起草或已经完成新的商法典之起草;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则复活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之前的商法典,它们都抛弃了过去实行过的民商合一体制,而古巴的旧商法典从未被认真地废除过。这九个国家占被考察国的30%,如果说它们的作法属于支流,那么,这是一股很大的支流,它的存在耐人寻味。乌克兰的商法典草案,实际上是经济法典的草案,它的产生,把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延续到了后社会主义时代,富有意味。关于这一草案的详细内容,我还处在不知的状态,也许它是一部与计划经济脱钩的经济法典;也许它有利于证明在社会主义时期发生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在某一范围内并不是市场与计划两种经济模式之争。捷克斯洛伐克是这方面的相反例子,这个国家曾经以自己的经济法典赢得世界的瞩目,但在后社会主义时代,它却放弃了经济法典,制定了新的商法典,这颇类似于中国的经济法纷纷改名为商法的经验。

本文发布于:2023-09-13 11:3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2283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社会主义   制度   国家   民法典   改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