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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发(作者:田家庵区)宿州足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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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慧平、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

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2)苏12民辖终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殷继东瞿廷英曹海霞

【审理法官】殷继东瞿廷英曹海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慧平;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张小魁

【当事人】罗慧平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苏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张小魁

【当事人-个人】罗慧平王超张小魁

【当事人-公司】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陪客松 技有限公司江苏

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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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慧平

【被告】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成都王府井电影城 限公司;江苏泽锦

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张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

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高

港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罗慧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14:云阳县地图 58:1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慧平上诉称,请求宁波今日天气 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

1203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

罗慧平住所地为浙江省三门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

罗慧平、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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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民辖终3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慧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魁,执行董广东大埔 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锋,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王超。

原审被告:张小魁。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慧平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

原审被告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张小魁民

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3民初2126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慧平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坛子肉 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03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

理由:上诉人罗慧平住所地为浙江省三门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三

门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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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泽锦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王超、张

小魁均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eijingshij ”。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住所地位

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过山车走光 管辖权。上诉人罗慧平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殷继东

审判员瞿廷英

审判员曹海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晓明

书记员陈晓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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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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