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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
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
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分管领导报批;3至15个工作日的,向单位
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5个工作日的,由
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
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
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6至15个工作日的,向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6至15个工作日
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
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
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
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6至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
部门分管领导报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
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
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
由营口汽车站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
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
列要求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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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
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
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0个工作日的,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6至22个工作日的,
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
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
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
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假期期限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给予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
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
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第九条工作人员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按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给
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十条因料理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事需要请丧
假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魏公村 可按渝人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可按《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交城天气预报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汕大 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第十二条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职工年休假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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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上海到武汉动车时刻表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
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
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
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问道之旅 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
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
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病假期间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职工因工负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
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
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政策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法定假期的,按渝人发〔2007〕57号文件规定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其中,女职工
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第十九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按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
内。
第五章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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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请病假须出具
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医疗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
首次诊断费等(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须在假期内完善杭州城西银泰 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享受带
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二条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请假人须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
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第二十三条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第二十四条同一工作人员不得一次请两类以上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伪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三)请(休)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疏于管理出现职工擅自离岗的;
(二)违规、越权准假的;巫家坝国际机场
(三)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病假、事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的时间少于回单位上班前批准的假期天数
又请病假、事假的,视为连续请假。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由县教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上有新的金昌 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4-13 20:56: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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