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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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杭州到新安江)

句容市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

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

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和备案审批流程。

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句容市产

业项目指导目录》。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产业类项目联合审批总体协调

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住建部门分别为相应并联阶段的

牵头实施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为并联推进的监督部门。所有涉

及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审批方式

第四条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家、省发改

委规定审批方式的不同,实施核准审批流程和备案审批流程。各

流程共分清明假期酒店预订量 企业设立、项目准入、用地规划、联合审图、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六个阶段(详见附件二《句容市产业类项目备案审批流

程图》、附件三《句容市产业类核准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

段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

条件成熟时,应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施网上并联审批。

第五条产业类项目各阶段审批实行牵头部门分工协作制

度。企业设立阶段和项目准入阶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用

地规划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联合审图、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各阶段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

后,及时通过抄告单或政务网络等方式分送给前置审批部门,前

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

内督促部门出具审批(审查)文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

予协调,各部门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产业类项目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建设单

位提交项目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

出具《句容市产业类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清单》。各牵头部门接到

项目单位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所报材料,如需补正的,应在2个

工作日内答复。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建设单位的

申报材料后,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退办的答复。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退办的理由,原则上不

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到审批条件互为前置的项目,实行联合预审

制度。牵头部门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总体协调下,在受理申报材

料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及现场踏

勘,并对进入审批环节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沟通。参加联

合预审的部门应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准入规定当场明确

预审意见。对确实难以当场明确意见的项目,应在2个工吃喝玩乐大搜索 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反馈牵头部门。超过2个工作日未反馈即视为同意预

审。项目单位在牵头部门出具相关批件后,再到相关部门申报正

式材料。

第三章企业设立审批

第九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在接收项目申请人的企业设

立申请后,依据项目资金来源(内资或外资),及时出具《企业

设立并联审批抄告单》,同时指导企业填写工商、国税、地税、

质监等信息填报表。在网络及政务平台允许的情况下,适时设计

“企业设立信息登记表”,简化部分信息重复填报工作,由窗口

统一录入,分送至相关部门。工商、质监、税务、商务、外管等

部门依据项目性质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其中:

1、名称预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由工商局办理;

2、组织机构代码由市质监局办理;

3、税务登记由国税局、地税局办理;

4、外资项目的章程批复和批准证书由商务局办理;

5、外资项目的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局办理;

6、其他的前置审批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条内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外资

企业设立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准入审批

第十一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接收项目申请时,对属于

核准类项目的,应及时出具《项目准入并联审批抄告单》,环保、

发改、维稳、规划、水利、林业、城管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

参与的部门和单位同步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防洪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取水许可、

城市规划区外征占(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核)及其林木采伐许

可、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及其林木砍伐、移植审批等

审批事项。其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出具;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出具;

3、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提供;

4、土地招拍挂按照土地市场交易规定办理手续;

5、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由市发改委协调市维稳

部门出具(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申请);

6、对特定对象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防洪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取水许可由水利部门出具;

7、对特定对象的城市规划区外征占(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批)及其林木采伐许可由市林业部门办理;

8、对特定对象的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及其林木

砍伐、移植审批由市城管部门办理;

9、其他需要的审批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文件后,对属于备案类

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并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准入阶段的审批时限为:核准类项目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章用地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收到市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文件后,

对属于核准类项目的,应及时出具《用地规划并联审批抄告单》,

抄告国土、人防以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和单位,

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其中: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报材料

审查后核发。

2、市国土部门收到土地登记申请后,由市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符合控制

性详细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其他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4、其他需要的审批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五条市规划部门在收到市发改委完成项目准入审批后

出具的立项文件后,对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应当出具《用地规划

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国土、水农、环保、林业、城管及根据

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和单位,同步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城市规划区外征占(临时使用)林

地审批(核)及其林木采伐许可、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审

批及其林木砍伐、移植审批等审潇湘国际影城 批事项。其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出具;

2、用地预审由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土地招拍挂按照土地市

场交易规定办理手续;

3、对特定对象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防洪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取水许可由水利部门出具;

4、对特定对象的城市规划区外征占(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批)及其林木采伐许可由市林业部门办理;

5、对特定对象的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及其林木

砍伐、移植审批由市城管部门办理;

6、其他需要的审批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第十六条用内蒙古乌海市 地规划阶段的审批时限为:核准类项目不超过

1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不超过13个工作日。

第六章联鉴真学院 合审图和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市住建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

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联审材料清单》,统一受理建筑、

人防、消防、气象、附属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以及其他

类别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材料,并同时出具《施工图联审抄

告单》,通知各有关审图机构开展审图工作。具体办法详见《句

容市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图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市住建部门在完成联合审图工作后,应当及时通

知建设单位依据建筑行业有关规定,同步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备案和施工许可工作。对涉及施工现场安全、渣土清运、工程质

量等方面监管的事项,应当出具《批后监管抄告单》,抄告有关

监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联合审图阶段的审批时限统一为不超过12个工

作日。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限统一为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市住建局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详见

《句容市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实行联合竣工验收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阶段的时限统一为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审批流程中的人员和事权集中到位

制度。各涉审部门应当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济南到烟台 务分工,

完善联合审批对接工作。各涉审部门的所有涉及联合审批的事权

应当集中在一个内设机构办理。今后,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所

有涉及联合审批的工作人员及其审批所需要的勘察、技术辅助人

员应当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

第二十三条应联合审批需要,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审

批部门切实加强审批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

大力推行审批业务网上下载、申报、预审、审批、缴费和查询等

服务,加强部门间网络联通,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

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审批并及时

告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联合审

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过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

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以资料齐全为前提,不含

公示、上级审批、中介服务及评估论证时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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