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与兰志勇内蒙古自治区和
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管辖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
制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湖北省地图 .18
【案件字号】(2020)内行辖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包颖李庆博赫
【审理法官】包颖李庆博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兰志勇;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
民政府
【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兰志勇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
政府
【当事人-个人】兰志勇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
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青山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杨瑞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
2/6
【代理律师/律所】刘青山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杨瑞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青山杨瑞
【代理律所】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被告】兰志勇;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管辖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兰志勇认为上诉人和林县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兰志勇以和
林县政府为被告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是否具有
主体资格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予审查,但不属管辖
异议审查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和林县政府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9c8850 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长沙汽车南站电话 终审裁定。
3/6
【更新时间】2022-09-2422:54:42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和林县政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根
据法律规定,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被告主体是否正
确”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审查条件,该审查条件属于程序性审查。上诉人仅针对涉案房
屋区域作出《关于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的决定》,属于涉案房屋的征
收主体,但与被诉违法强制拆毁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被上诉人
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件。二、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
辖,因被上诉人虚列上诉人为本案被告,导致管辖权上移。上诉人不应当参与案件实体程序
的审理,而本案另一被告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府为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由巧什
营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澳门赌城 院管辖。请
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与兰志勇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正定政府 什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管辖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大火炉是哪几个城市
行政裁定书
(2020)内行辖终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利音,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山,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瑞,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4/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志勇。
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镇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林县政府)因兰
志勇诉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内01行初109号行政裁定,向本夷陵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
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EMS邮寄专递向被告和林
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巢湖特产 诉讼材料。和林县政府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
交管辖异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被告和林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因原告起诉时提交了和林县政
府作出的《关于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的决定》,能够初步证明和
林县政府是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和林县政府提出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是基于土地征收
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错列被告等异议理由,均系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予以审查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故原告以和林县
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营口市地图 第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和
林县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林县政府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和林县政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
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被告主
5/6
体是否正确”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审查条件,该审查条件属于程序性审查。上诉人
仅针对涉案房屋区域作出《关于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的决定》,
属于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但与被诉违法强制拆毁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上诉人不
是适格被告,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件。二、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
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虚列上诉人为本案被告,导致管辖权上移。上
诉人不应当参与案件实体程序的审理,而本案另一被告和林格尔县巧什营镇人民政府为
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由巧什营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
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和
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兰志勇认为上诉人和林县政府的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
行为。据此,兰志勇以和林县政府为被告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
法律规定。关于被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在
审理案件时应予审查,但不属管辖异议审查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和林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包颖
6/6
审判员李庆
审判员博赫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保保
书记员关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4-14 15:2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775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