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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发(作者:周庄在哪里)

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

第一篇: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私人建房管

理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6〕4号,2007年1月1日

临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06〕4号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规划区村(居)民的建房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规定。

县城规划区范围包括安福镇,经济开发区,佘市桥镇马鞍村,望

城乡同欢、徐家坪、大兴村,修梅镇白土、叶庙村,杨板乡楼房、龚

家岗村,总面积64.95平方公里。

村(居)民私人建房指村(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

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和当地乡镇政府共同

负责县城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村

(居)民建房的规划、质量及安全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

民建房的资格审查及土地管理,县房产局负责村(居)民建房的产权

登记管理,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村民建房资格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四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规

范居民住宅翻修行为。居民住宅翻修必须同时具备房屋产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证。已经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划实行整体改造,

不单独审批房屋翻修。主要街道临街面的房屋,原则上要求整体改造,

鼓励公寓式住宅建设,确要单独翻修的,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好建筑质

量和临街效果关。

第五条安福镇村民建房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县城规划区其它

区域村民建房严格资格审查。鼓励和提倡村民建公寓式住宅,严格控

制村民建庭院式住宅。村民建房应按规划的村民点集中建设,主要街

道临街面和城市重要控制地段原则上不安排村民建房,村民建房应尽

量选择符合规划的零星土地和空隙地,严格控制新开排建房。

第六条村民建房指标必须由村、镇逐级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审查,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并张榜公布。村民建房指标不得转让

和易地建设。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民建房规模。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每户总用

地面积不得超过130m2,底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10m2,居民翻修

每户底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m2,层数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

定。

第八条村(居)民建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城红线宽度21米以上主干道临街私人建房的规划许可经县建设

局初步审查后,报县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县城非临街面和次干道私人建房的规划许可由县建设局审批。

第九条严格禁止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私自买卖行为,各村(居)

委会只能凭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的用地许可证提供土地,不得私下将土地卖给村民或者居民进行非法

建房。

第十条切实规范村民住宅交易行为。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只

限自住,禁止向居民出售,确因重大疾病、迁住外地、外出经商等特

殊情况造成房屋空置无人居住需要出售的,应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将

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变更土地性质后方可进行房地产交易。第十

一条严格把好村(居)民住宅翻修审批关。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

地上建设的主体房和附属用房,国土、房产部门只能凭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登记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修时,必须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

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不得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

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妥善处理给水、排水、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

基地:

(一)出售、出租自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分户建房的。

第十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住宅,

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批准翻修:

(一)位于县城已开发改造的区域以及县城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

围内的;

(二)位于县城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

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

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前款规定的维修指原私有住房经县建设局批准,允许对房屋结构、

屋内及屋面进行加固改造。需要移址建设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重新

选址。原有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由收储中心收储;原有土地属集体土

地的,新建用地由乡镇、村(居)、组调剂,规划、国土部门视同翻

修手续审批。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

法律规定进行翻建或修缮。

第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填写私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建设管理站意见;

(3)土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书;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现有房屋产权证书(新建户不提供此件);

(6)拟建房屋总平面位置图(一式二份);

(7)临街及危房翻修提供原房照片;

(8)需建两层以上(含二层)房屋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建筑设

计单位绘制的建筑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选用通

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9)其它指定的图件。

(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述资料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

勘察,对符合要求的,经会审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后,发放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开

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逾期前10日内向县规划部门延

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

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私人住宅高度以檐口至室外地坪高度计算,非临街面一

层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6米,两层房屋高度不得超过6.9米,三层以上

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临街面层高由规划部门现场确定。

第十八条南向私人住宅与相邻南向平行布置住房的正面间距,在

相同地形标高下,旧城区内两幢住房主屋的间距不小于其南侧房屋檐

高的0.8—1.0倍,新城区内两幢住房主屋的间距不小于其南侧房屋檐

高的1.0—1.2倍。其他不同方位角的私人住宅平行布置间距按《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折减,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由规划管理

部门现场确定。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一

致,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

影响排水。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村(居)民建房难以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的,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间距,但应征得

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第二十条村(居)民建房应符合下列建

筑要求:

(一)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消防通道;

(三)山墙不得新开设门或窗户;

(四)不得修建围墙和头门。

第二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两

层以上规模的,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私人住宅建设前,应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验线,

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

本)存放在施工现场,规划监察人员有权查验。

第二十三条私人住宅竣工后,由县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现场验收。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超批准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分别由

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新建的私人住宅,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

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土地使

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

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私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

和相邻房屋安全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县建设局处

理。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施工,并给予、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等行政处罚。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4、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

第二十七条村(居)民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

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一)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红线和地下管线的;

(二)挤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挤占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绿地和水域保护范围建设的;

(四)已经纳入旧城改造和近期建设控制范围建设的;

(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景观的。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影

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建设局责令改

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40%的。

(一)未按批准的层数、层高、标高、立面造型、建筑彩施工,

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批准规模建设的;

(四)未经规划选址或未按批准的界址建房,擅自挪动和调换位

置的;

(五)其它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切实规范村民建房收费行为。村民指标内建带经营性

房屋的,允许收取配套费300元,其委托设计、测量放线、质量与安

全监督等服务项目收费按委托合同办理。村民因继承、购买等原因,

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其建房享受一处村民建房待遇,其余按居民标准

对待。

第三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由国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交纪检、监察机关

查处。

第三十一条建房者在接到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

对无证建房和超面积建房的,应及时组织拆除。无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部门为主组织拆除;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

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房的,由建设规划部门为主组织拆除。

对阻挠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以及基层村(居)

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依法依

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办法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

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40号,2006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宜府发〔2005〕40号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

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

施,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

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称的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规

划控制区、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地域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

道以西500米、宜湖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南至榨山,面积约72

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不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

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

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的

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

一线,总面积约69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金园街枫林、江丰居委会,南至沪瑞

高速公路,西至金园街店前、一四居委会,北至金园街蕉西、后村居

委会。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

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

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

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

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中对中心城规划控制区有关建房管理

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称的居民,包含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口

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的所在街道(乡、镇、场)、村组,并以农业生

产活动为主的非城市居民(含菜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私房,特指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

全部产权的独门独户的私人自建房屋。

第二章报建资格

第六条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张家界市地图 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

扩建私房。城市居民危房户需拆旧建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

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无房户,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住房困难户,或现有住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经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C、D级危房的危房户,以及因国家建设需

要、原有住房被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在中心城区内原则上只允许统一

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八条对中心城区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或征地拆迁

户的村民,允许遂其意愿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袁州区政府批准的农民

新村内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

实施强行拆除,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付。

第九条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超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村民

建设私房。具备申请建房资格的村民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

后,允许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但新房建

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使用权归还集体所有。

第十条凡属村民建设私房,应当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且新房建设

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合建设公寓楼,由袁州

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

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建

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无房、住房困难村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

登记;

(二)村组以集中联建的组织形式,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

场)正式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三)街道(乡、镇、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

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报袁州区政府再审;

(四)袁州区政府根据从严把关的原则,对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再

次认真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统一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建房申请获批后,由袁州区政府向市建设、规划、国土、

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公寓楼建设,由拆迁工程拆迁组织机

构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

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拆迁居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拆迁户向工程拆迁组织机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工程拆迁组织机构在严格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后,正式提出

住房批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乡、镇、场)核实备案后,报送袁州

区政府审核把关,最后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房申请获批后,由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统一到市规划、国

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

手续并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

“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公寓安置楼,

统筹实施改造建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

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确保在原建筑面积范

围内按成本价格向危房户收取危房重建费;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

市场价格另行核计。危房户报建新房依照以下程序报建:

(一)危房户向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书面提出建房申

请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应的危房证明材料。

(二)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受理申请报告后,

及时提出核实意见,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

镇、场)应将危房证明材料报至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

(四)市危房鉴定机构经现场踏勘、技术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后,

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

批,统筹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建设,应以村组(或户团)

为报建单元,由街道(乡、镇、场)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和完善基础设

施建设,房屋工程建设由建房户严格按照获准的设计图纸自行负责实

施。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设农民新村,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建:

(一)应建房户要求,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向所在街道(乡、

镇、场)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

(二)街道(乡、镇、场)严格认真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报建资格

和报名情况后,交由袁州区政府初审,并将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报

至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批。

(三)规划方案获批后,袁州区政府应对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单

体建筑进行审定,由袁州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准予办理建房手续,并

报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街道(乡、镇、场)的土管部门持规划手续统一到土

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建房人应提交以下报建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包括无房户的无房证明、拆迁户的拆

迁证明、危房户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

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准建批文;

(三)统一的建房点位置图;

(四)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还需提供农民新村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在集中统一建房过程中,建房户有权共同荐举代表组成

建房监督管理小组,重点对新建房屋价格、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

宜进行全程监督。居民建房组织实施机构应自觉接受建房监督管理小

组的监督管理,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房成本,确

保以合理成本价格售让给建房户。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居民建房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集中成片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中心城区居民住房拆除建新后空置的零星宅基地,由市

土地储备部门无偿收储,并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坚持集中受理、高效审批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定于每季

度最后一个月对建房户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并于当月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袁州区政府在审核报建

人的建房条件与资格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居民的

监督,做到“阳光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居民公寓楼建设选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袁州区政府、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

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建设地点,袁州区政府聘请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出建房方案后,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中心

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经袁州区政府组织相关街道(乡、

镇、场)事先实地踏勘后,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规划资质

的设计单位进行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和建房选址一并

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农民新村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经袁州区政府

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建设工程划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规划批准后,

中心城区居民建设公寓楼,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市属或市直

以上部门的建房,统一依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区属或区直部门和街道(乡、

镇、场)的建房,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中心城控制区建设农民新

村,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

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

民建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前往实地放线,街道(乡、

镇、场)应积极配合;中心城控制区内村民共建农民新村由袁州区政

府会同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放线。

第二十四条房屋竣工后,建房地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

划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规划验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验收,

街道(乡、镇、场)负责协助,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建房

地点在中心城控制区范围内的,由袁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街道(乡、镇、场)进行工程规划和用地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依

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

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建

设公寓楼,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免

收规费。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十六条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

式自行建设农民新村的,一切规费全免,并经建房户集体讨论同意,

由袁州区政府根据实际投入状况,按户均摊代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

专用于农民新村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受理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必须按照

本细则规定的报建程序和有效条件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

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

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坚决控制中心城规划区居民违章建房,对凡违反本细

则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城市规

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

相关规定对违法建房户进行严肃查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闻类型: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6-12-2322:5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

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人民政

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6〕5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规划局关于完善州城城区私人建房政

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3〕55号)、《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发

〔2006〕19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

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农民零星建房。对因农民新村的选

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房条件的农民申

请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设的房屋符合“四线”管理要求,且

不与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冲突,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民用

地建房标准建设。

城市规划严控区之外的农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有利

于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

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农民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积极推

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发展建设拆迁。对

因农民新村的选址、规划、建设暂无法落实,确属危房改造或满足建

房条件的农民申请改造或建房的,允许原址原规模改造或严格按照农

民用地建房标准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1)无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国家建设搬迁、国

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或市政建设拆迁的;(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

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4)扶贫搬迁的;(5)确需分家立户的;(6)原

宅基地和住房面积户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7)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

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计划生

育政策依法处理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

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将户口迁入本村的“空挂

户”(空挂户指外迁入户口,无承包集体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实

占补措施的;(7)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

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所有

土地建房,且1户只能拥有1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及房屋。农

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总

面积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每户宅基地面

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

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控制,楼层控制在2至3层,

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扩建或新建的,

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

筑面积指标。

(四)依法流转和回收农村宅基地

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农民因继承房产拥有的闲置宅

基地或举家搬迁腾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

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

能使用时应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五)审批程序

1、农民新村建设的审批程序

(1)选址: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到实地踏勘,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

情况选定位置报州、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然后到州规划局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街道办事处为

主体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农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

据。

(4)农民新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房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

规划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村(居)委会首先对本村农民提出的建房

申请进行讨论并公示,然后将讨论和公示通过的建房户名单报街道办

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代

理许可证;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报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2、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

申请,经村(居)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公开栏组

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使用

面积、原有房屋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

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对该村民的建房申请不

予批准。

(2)村(居)委会将公示通过的建房户的申报资料整理并签署意见后

报街道办事处(城建办),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

市规划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办

理相关手续。

(3)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

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审批通过的建房户办理《私人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国土资源局凭《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

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州规划局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私人住

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农民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企业改制之初或在土地开发拍卖之前编制了小区规划,小区规

划经批准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

规划部门重新审核其规模、层数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有

关规费后,准予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城市规划严控区内原则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闲置的居民住

宅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或置换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但该土地业主

可以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区内购买或置换土

地进行私房建设。

3、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

改造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准予有条件建设: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

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的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

外观准予建设。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

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拆迁户、移民户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含拆迁户的

土地)统一征用或收购后并入土地收储中心,编制土地开发规划,统一

开发、统一建设。对道路两侧的拆迁户选定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地

段集中统一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自建住房或购买开发代建住房,并享

受拆迁户应有的优惠政策。

对位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采取就近集

中安置;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

参照道路扩建的拆迁安置方式异地统一集中安置。

对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所涉移民,实行农

业安置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允许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

建房;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和非农户口的移民,不允许在

城市规划区申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

(二)拆迁(移民)户新征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拆迁(移民)户持迁出乡镇的证明、移民局核发的移

民证、拆迁(移民)安置协议、拆迁指挥部(移民工作站、高路办、铁路

办)的相关证明、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

规划局申请建房选址。

2、市规划局派人踏勘现场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签署意见后报州、

市规划局联席办公会审批。州规划局对符合拆迁(移民)建房条件的,办

理建房选址意见书。

3、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经管部

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和户

口迁移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然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5、拆迁(移民)户持移民证、建房选址意见书、土地流转手续、户

口迁移手续、《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州规划局办理

《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

6、市规划局根据拆迁(移民)户建房放线申请派人到现场实地放线。

7、房屋竣工后,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报州规划局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四、城市规划区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城市规划严控区内严格控制私房加层及扩建;城郊农民宅基地

和住房已达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标的禁止加层及扩建。

2、城市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区域,不属城市近、远期纳入开发、改

造范围的区域,及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相冲突的区域内的私房允许有条

件加层:

(1)在满足相邻住宅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或与相邻住户达成协议的

条件下,参照周边相邻住宅实际层数、建设规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

观准予加层。

(2)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条

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观准予加层。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州房产局、州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住房屋面推行平改

坡。屋面平改坡分为三种形式:简单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顶上原有隔

热层和女儿墙,做全现浇混凝土坡层面;加阁楼式平改坡,即在简单

式平改坡的同时,在坡屋面下面较高处设计一定面积的阁楼;加层式

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础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加建一层住房后做坡屋

面。

1、在不影响城市轴线、主次干道街景、山体、水体、绿化景观等

条件下,提倡私房屋面进行简单式平改坡。私房业主对房屋进行简单

式平改坡时,须向规划、房产部门报送外观设计方案,在相关部门的

指导下进行建设。

2、加阁楼式及加层式平改坡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划审

批及建设。

(三)危房翻建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严控区内的私房,经鉴定属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

属D级危房且暂时无法安排外迁的,准予原址原规模翻建,严禁超过

原址原规模扩建。

2、规划严控区以外的危房,可参照私房加层的相关规定准予翻建。

(四)私房加层、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审批程序参照农民建房的

审批程序办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

建设行为。凡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一律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4地管理法》的相关

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

建筑风格等规划和土地许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

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在城市建设拆迁时,一律按有关规定

处理,不予补偿。

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小组要积极配合规划、国土部

门加大对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充分发挥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

(居)民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明、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规划严控区范围

1、六角亭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叶挺路,北至清江桥,南至南

门大桥)

严控范围:五圣宫、文昌祠、古城墙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胜利

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吉安地图 制范围;挂榜岩地质公园控制范围;由规划

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划定的老城区保护范围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

2、五峰山片区(东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龙洞河,北至州委

党校,南至清江河)

严控范围:连珠塔、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五

峰山山脊线以西至山脚的保护范围。

3、舞阳坝片区(东至五峰山山脚,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

区、凤凰山、红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处理厂)

严控范围:东风大道、舞阳大街、舞阳大街一巷两侧50米范围;

舞阳西南片区、舞阳西北片区、州体育场片区改造控制范围;州委办

公区、州政府办公区、市一中校园、州中心医院控制范围。

4、小渡船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电力公司、恩施宾馆、体育运

动中心,北至红旗小区、民俗大观园,南至清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航空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大桥路、土司

路、工农路两侧50米范围;原烟厂片区、原轴承厂片区、红旗小区改

造控制范围;市“四大家”办公区、体育运动中心、市中心医院控制

范围。

5、土桥坝片区(东至恩施血站、沙湾、湖北民院,西至凤凰山,

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区)

严控范围:土桥大道、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湖北民院、恩施职

院、恩施高中等学校校园控制范围;施恩堂制药厂、土桥老街、地质

队片区、金水湾片区改造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附属医院控制范围。

6、黄泥坝片区(东至朱家坳、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

田,南至红江桥)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学院路两侧50米范围;清

江凤凰城、黄泥坝、五指湖、大堰坝开发控制范围;恩施机场控制范

围。

7、红庙片区(东至山脚、恩施机场,西至清江河,北至红庙老街

北段,南至上官田)5

严控范围:施州大道两侧10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东两侧100米

范围。

8、旗峰坝片区(东至清江河,西至山脚,北至峡口大桥,南至民

俗大观园)

严控范围:旗峰大道两侧50米范围;红旗大桥桥西两侧100米范

围;旗峰片区开发控制范围;麻纺厂、旗峰变电站控制范围。

9、枫香坪片区(东至209国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烂草湾,南至

红庙老街北段)

严控范围:209国道两侧100米范围;火车站、三水厂控制范围。

10、金子坝片区(东至湖北民院、沙河、东南山脚,西至恩施机场、

209国道,北至宝盖山,南至湖北民院、学院路)

严控范围:金桂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工业园控制范围;恩施机

场控制范围;湖北民院、金子中学、金子小学、州二中控制范围。

11、其他重点区域

严控范围:主要河流两侧(清江河、龙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

的范围;主要道路两侧(高速公路50米,铁路20米,国道20米,省

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围;电力通道两侧(1—10千伏5米,35—

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围;主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五峰

山、凤凰山、摩天岭等因城市景观需要所控制的山体保护范围);主要

广场、公共绿地规划控制范围(民族广场、硒都广场、清江风情园、民

俗大观园等已建成的和规划待建的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需控制的范围);

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机场、车站

等)需控制的范围。

1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等经政府批准和公示的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四篇: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2007年4月26日)(定稿)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本乡镇三级控制区(即

建制镇和集镇核心区)范围报县建设局、国土局备案。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农民住房困难,加强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

规范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国台北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

地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私人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人建房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

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建筑和构筑物。

第四条私人建房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

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

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

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

相邻关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编

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做好农

村私人建房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私人建房资格审查和用

地审核,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绵阳

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

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分级控制

第六条我县私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一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

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的主核心区;二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次核心区;三级控制区县

城规划区城乡结合部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核心区;四级控制区为除一

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和三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一级控制区、二级

控制区、三级控制区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七条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需经法

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

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改建。

第八条在二、三、四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二级控制区为严格控制区域,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

不得在村庄建成区域以外的成片土地上申请新建零星住宅;确因住房

困难需要建设的,可申请进行旧房拆建或者利用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的

零星空地申请建房,住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0米;

(二)三级控制区内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具有建房资格

的,可以申请建房,联建式住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0米,独立式住

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鼓励、推广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

独立式住房;

(三)四级控制区内的私人建房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

住房,住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

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四)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

边的丘陵坡地;

(五)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九条在二、三、四级控制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

房建设。

(一)确定实行统一开发的区域;

(二)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

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本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

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

物的,再申请宅基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调剂住房除外);

(四)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

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按村庄布局规划要求需要撤并的村庄和进行旧村整体改造

的,停止审批新建、改建住宅;

(七)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私人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

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提倡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包括跨村、跨乡

镇的)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并签订宅基地无偿交还协议,优先安排

宅基地;易地(包括跨村、跨乡镇的)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

房的农村村民应与原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鉴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原有

住房及旧宅基地无偿交还协议。该协议书要作为建房用地审批的材料

之一(统一文本格式)本村村民内部调剂宅基地后建房的,调剂双方

都应当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

行安排宅基地。私人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

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村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

部门颁发的户口薄中的家庭成员为准。

(一)二级和三级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每户不超

过9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四级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1-3人户安排不超过90平方米;

②4-5人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

③6人以上(含6人)户安排不超过120平方米;

④原拆原建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四)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①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

原户口所在不得再安排建房);

②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

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房

政策);

③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

④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

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⑤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⑥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

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

证明材料;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

住房的,应由侨务部门出具的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建房

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其宅基地面积可参照当地农村村民的

标准执行;居民在农村的私宅(包括祖传房屋)以及过去在农村购买

的房屋,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或具有其它证明材料,申请拆建翻修

的,符合规划的,参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标准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私人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农转用的,依法办理

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镇规划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建房用

地需求计划,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用地需求,

核定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私人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申请建房的户主(以户籍户口薄为准)向所在地的村民委

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范

文本格式),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张榜公布,公布期7

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

会与申请建房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格式),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

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建房的村民建房资格进行审查

(统一格式文本),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

见书》,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各辖区

国土资源所对申请建房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写出用地调

查报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

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

批准;

(六)建房用地报经批准后,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和符合规划要求的住宅设计及施工条件,在20个工作日

内,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私人建房者在住宅建设竣工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

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私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规划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

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

未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六)其他违反城

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六条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

县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油竹管委会)应当

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建房者在接到县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

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县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按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

应交还村民委员会,并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该宅基地的土使用

权,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县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除。对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

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时其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

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私人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

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

对私人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级控制区:

(一)鹤城组团核心区:桂林户外 东至塔山大桥,南至江南后山120米等

高线以下,西至西门大桥,北至县城后山120米等高线以下(原政府

规定的区域除外);

(二)山口组团核心区:油竹上村、下村、雅岙村及周边100米

等高线以下,小口自然村;

(三)温溪组团核心区:东至意尔康路,南至榕江路,西至金中

街,北至49省道。二级控制区:

(一)鹤城组团:湖口村,湖口头,水南村头,三脚湾,平演村,

圩仁村,魁市村,前仓村,洪山村;

(二)山口组团:彭括、下尾、田步洋、叶山岭脚、赤岩、东堡

山、小口、徐岙及周边100米等高线以下;山口核心区块(东至矿区

路,南至山口新广播站,西至永安路,北至57省道)、炮田圩区块和

秋炉区块;

(三)温溪组团:东至金中街,南至金丽温高速公路,北至49省

道。

三级控制区:

(一)鹤城组团:湖边村,上岸村,石溪村,北岸村;县城规划

区除一级和二级控制区以外区域;

(二)山口组团:县城规划区除一、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温溪组团:县城规划区除一、二级控制区以外区域;

(四)建制镇和集镇核心区(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报

县建设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级控制区:

除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和三级控制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主题词:城乡建设管理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26日印发

第五篇: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

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8〕67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泰政发〔2008〕67号(2008年6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

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2004〕

23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

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住民在已依法登记或审批的房

屋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享受农村经济分配的农户因不具备基

本居住条件而在其户籍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择址新建居住房屋的活动。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是指《泰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2—2020

年)》确定的罗阳镇规划控制区(含《县城新城区分区规划》范围内

控制区)。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私人建房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监

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管、公安、环保、文化、水利、工商、消防、

环卫、城建管委办等部门和罗阳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

法。

第六条私人建房必须符合罗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泰顺县县城

建设规划,切实做好排水、通风、采光、施工等方面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七条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

规定。

第八条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

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

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新村或农民

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单家独户兴建住宅。

第二章新

第九条新建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罗阳镇各行政村的无房户、危旧

房户、住房困难户等1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

灾后重建等建房政策的,不列入新建对象。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第十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新建房屋。

(一)申请建房户为农业户口,参与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利

益分配,并拟建房用地属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

(二)申请建房户没有任何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住房(建筑物)的;

(三)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无房户、危旧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包括

下列情形:1.申请建房户一直借(租)他人房屋的;

2.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认定属于文保单位且无法拆除改扩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3.因规划控制需要,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拆除后无法改扩建、重

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4.申请建房户未审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或

者以全体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审批建房用地后,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

以上,以户籍为准),且常住人口中因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

造成人口增加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确实需要分户建房

的。

(四)对第(三)项第2、3目所列情形,在安排建房指标时,申

请建房人必须与罗阳镇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在征用征收其原有老屋用

地时,不再安排用地。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用地不得安排在县政府确定的控制范围内。控

制范围包括云寿线两侧和老城区所有地段沿街的第一退(排)、桃花

园小区至原弹药仓库所有地段、马头岗小区、塘角、青草湾地块、城

西小区至白云橡胶厂(泰庆路两侧)、三插溪水电站职工宿舍北侧至

泰一中地块、城东小区已征规划范围、南外村Y和Z地块已征规划范

围、新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地块及有土地权属纠纷

地块。

第三章改扩建

第十二条改扩建包括改建、翻建、加层、升高和改变主体承重结

构的大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房屋改扩建。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第十四条除D级危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

(一)位于严格控制区内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公用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改扩建后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实施并已建成区域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改扩建的其他情形。

严格控制区是指新城区、城北路延伸地块、县长运公司周边地块

等(详见附图)。

第十五条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已依法领取权属证件并经有资

质鉴定机构株洲市 鉴定属于D级危房,居住人无其他住房又难以易地建房的,

可以进行改建,但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老宅改扩建的,因规划等原因确

需凑用少量用地的,参照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有关业务规定执

行。

第四章指标控制

第十七条私人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面积在省、市、县规定的户限额范围内;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5层以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50平方米,底层高度台山市赤溪镇 不得超过4米,其他层次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八条私人建房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

零不规则或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在符合用地凑用面

积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凑用和县规划建设局核准

后,可以适当调整建房占用红线边界。

第十九条私人建房建筑间距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

《泰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对

象,在申请建房人征得县规划建设局确定的受影响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意见后,经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可以适当调整间距。

第二十条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人家庭居住人口按申请建房之日常住

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落户在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但其父

母另有住房的。

第五章建房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私人建房的,由申请建房人持经其户口所在行政

村和罗阳镇人民政府审查的意见书,向罗阳国土资源所、罗阳规划建

设所分别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常住户籍证明。申请建房人进行改

扩建活动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明;

(二)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复核的设计图纸。

除前款规定外,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属加层的,需

提供有资质房屋结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新建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牵头,罗阳规划建

设所、罗阳房管所、罗阳镇政府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

地和房屋出卖、赠与、转让及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

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

满无异议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

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申请改扩建的,由罗阳规划建设所牵头,罗阳国土资源所、罗

阳房管所、罗阳镇政府3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地和房

屋出卖、赠与、转让及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

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由罗阳规划建设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县规划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指标中安排切块指标,用于县城

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对已选定集中安置用地或统一规划安排用地的,

不再零星安排建房用地指标。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的,在下

达罗阳镇切块指标中统筹解决。

罗阳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建房人住房困难程度、建房需求程度、

建房能力等因素,将建房用地指标安排到村。同时,有关行政村应当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到户。

第六章建房监管

第二十四条私人建房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

(含套图),并经县规划建设局评审确认。委托设计时,申请建房人

应提供由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筑设计要点,包括建房规模、造型、

层高、层数、立面和彩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建房人应申请县规划建设局进行现场放样,完成

基础建设后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申请建房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

个月内开工建设;无法按期开工的,申请建房人可在《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到期10日前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期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私人建房竣工后,申请建房人应申请县有关审批部门

进行验收。县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

验收。验收合格的,县规划建设局应发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

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

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

许可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申请建房户提供有关虚假

证明、批准建房用地、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泰顺县城总体规

划土地使用规划图

2.县城严格控制区图(县城老城区控规图)

3.县城新城区分区规划控制区图

4.用地凑用面积业务规定(节选)附件4用地凑用面积业务规定

(节选)

六、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问题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

照2002年7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

府第60号)执行:1、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m2;

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

m2。2、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m2;使用其它土

地的,不得超过100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m2。3、3

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m2;使用其它土地的,不

得超过80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m2。

十六、关于有合法权源的老屋改建凑用面积限额问题

根据村镇规划改建需要移位的,凑用农用地的,无结转指标的村

可先凑用耕地15m2以内,其他农用地不超过20m2,凑用面积以村

为单位待下年上报农转用时冲补折抵。凑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可以放宽到30m2以内。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超过凑用面积的,不

能以改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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