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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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发(作者:济南时间)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12

•【字号】阳政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重

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阳政发〔2020〕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福州女子学院 020年8月12日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

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关

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

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社会管

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各类总体规划、重要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水、土地、能源、

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

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

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

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

大行政决策河源和平县 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

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六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

行条例》第十条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根据部门

职责权限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

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

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承担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

办单位。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

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订决策草

案应当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

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

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草

案。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

法不予公开及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网络平台互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书面征求

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

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

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

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三)决策机关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

信息。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以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

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等材料应当提前3日

送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作出书

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

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

制。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

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

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要注重从基层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择专

家。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三)不可行性;

(四)经济社会效益;

(五)实施条件;

(六)对生态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七)负面影响的可控性;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七条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

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

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

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三方机构对提交决策承办单位的风险

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可通过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

式进行,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

研判。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过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

评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风险影响;

(四)决策风险等级;

(五)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一条决策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

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

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

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三)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

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

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存在低风险的,可

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众的合理诉求;存在中

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

再行决策的建议。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决策机关所

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决策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完成决策启动、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程序,

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初审、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决策机关作

出重大行政决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事项说明(含符合法定职权情况、程序履行情况、决策承办单位首审意

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三)征求意见情

况、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及协调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决策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领导批示后转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退

回补充完善后再报。司法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决策机关的综

合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

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送交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

工作日;补充资料或者完善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合法

性审查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

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意见应当作为司法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邀请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决策机关使用,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

查意见作出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收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后,报送决策机关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提交决策机关会议集体讨论或退回决

策承办单位要求修改完善。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

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

平竞争审查结论书;(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

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

况;(四)履行风险柳州澳门豆捞团购 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

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行政首长

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

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

原则通过但是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再次讨论、不通过等决定。

第八章决策公布、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或

其他媒介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

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综合办

事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

整归档。

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火狐狸户外 的单位(以下简

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

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

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

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施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

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

件、电话、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

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

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意见,吸收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决策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

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四)决策带来的

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

效益和长远影响;(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

估需要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

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

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

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

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

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

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

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

决策启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

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行政首长或者其他分管领导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

部门、机构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依照其职责向决策

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

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决策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

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的建议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

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

位。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行政首长或者其他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

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决策机关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二)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决策机

关工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交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苏黎世的猫 信

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

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

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说明。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草案。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

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

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

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报送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

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动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

众参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人民政府决策科

学、民主、透明,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

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

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

度,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平台互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实地调

研和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

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

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

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七条通过座谈会、协商会方式征求意见的,会议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

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归纳整理,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

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

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

信息。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的方式,直接听取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解

拟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

公开报告及报告的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

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充分

采纳其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

告,并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

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

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

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

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

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可邀请第三方协助组织开展论

证。

第六条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包括现场、网络、视频、电话会议)、

书面函询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

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专家论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订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

等;(三)确定论证专家;(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

论证活动;(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七)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

(八)承办单位整理、分析、采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

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三)不可行性;

(四)经济社会效益;

(五)实施条件;

(六)对生态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七)负面影响的可控性;(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

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专家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三)

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署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负责。论证

专家对论证意见持异议的,应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采纳论证专家合法合理意见。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

政决策的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

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

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实施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

的,牵头单位为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

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

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风

险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

量。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公

共安全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

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二)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体性

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三)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

因素的情形;(四)其他可能引发危及财政金融、舆情风险、经济社会安全等风险

的情形。

第八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等;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个别访问、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等各方意见;(三)全面排查

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五)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

评估报告。

第十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四)重

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体性事件,

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

为高风险;(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

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

隐患的,为中风险;(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

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存在低风险的,可

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众的合理诉求;存在中

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

再行决策的建议。

第十二条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

合法、公正的原则,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

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

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

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进行初审、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予以报送,并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协助和支

持。

决策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领导批示后转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一次性告知、退

回补充完善后再报。

第七条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事项说明(含符合法定职权情况、程序履行情况、决策承办单位首审意

见和法律顾问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三)征求意见情

况、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及协调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送,

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

性负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如下: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

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三)召开座谈会、论证

会、听证会、协调会、征求书面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四)召集法律

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五)需要采取的

其他方式。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

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请示本部门

行政首长同意,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善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三)

认为重大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

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决策机关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

外泄露。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的综合办事机构收到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意

见后,报送决策机关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提交决策机关会议集体讨论或退回

决策承办单位要求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修改,未采纳司法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

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深圳香港租车

第十五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人员,必

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重大决策的内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

策的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集体

讨论决定。

第五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

平竞争审查结论书;(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

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

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

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决策机关综合办

事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

10个工作日内提出提交决策机关会议集体讨论或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修改完善

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行政首长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

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

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的方式如实记录,不同意见

应当如实载明。

第八条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

通过但是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再次讨论、不通过等决定。

第九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

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

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公告栏或其他媒

介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

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

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

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

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

施效果,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

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

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实施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苹果 香港 及时向决策机关报

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

件、电话、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

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

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四)决策带来的

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

效益和长远影响;(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

效率,有利于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

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执行情

况,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

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

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决策执行单位和

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和决策执行单位等有关单

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

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后评估主体的要求,提供与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束后,应撰写决策事项的评估报告,包括

以下内容: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执行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

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二)作出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四)对决策事项需要停止执行、

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建议。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

议,形成对决策事项予以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决定。

第十六条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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