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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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发(作者:湖广会馆)

1/12

成蕊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4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

【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成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成蕊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军

【代理律所】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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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蕊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

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

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

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指定管辖复议机关鉴定结论合

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

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

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除外。第十五条第

二、三款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

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

关。本案中,经盐城市公安局指定,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具有对上诉人成蕊涉毒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

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本案中,被上诉人盐都区

公安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进行合法传唤,经过询问、委托鉴定,告punta arenas 知对其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其陈述、申辩权,依法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关于上诉人成蕊上诉称,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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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

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11月26日是什么节日子 机构、鉴定万年花城 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

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本案案涉鉴定意见系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程序合

法,内容完整明确,不属于上述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对上诉人申请重新

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盐

都区政府作为盐都区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

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

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上诉人成蕊不服盐都区公安局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9日向盐都区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2月11日,盐都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上诉人,作出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送达盐都区公安局。2020年4月7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

持盐都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分别向上诉人成蕊和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送达,

被泸县潮河镇 上诉人盐都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受理上诉人成蕊的行政复议申请

后,依法对盐都区公安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行政

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成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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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蕊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18:03: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22时,盐都区公安局楼王派出所

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称现住在盐城市宝龙公寓1幢1310室的成蕊有嫌疑。后被告盐都区

公安局民警持检查证等对宝龙公寓1幢1310室进行检查,将成蕊查获并传唤至盐都区公安局

楼王派出所接受询问。办案民警提取了成蕊的头部毛发,并询问其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服用药

物,成蕊陈述其于近期服用了感冒滴丸、999感冒灵、阿莫西林及胃病的药。2020年1

月16日,原告成蕊的头发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头发中检出甲基成分。同

日,盐都区公安局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给原告,原告表示“我对鉴定结果是接受

的,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也接受,但是我被处罚后重新检测”。2020年1月16日盐都区

公安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原告成蕊作了告知笔录,盐都区公安

局认为根据成蕊的陈述、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成蕊已构成吸食,并作出都

公(楼)行罚决字[20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成蕊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的期限

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成蕊不服,于2020

年2月9日向被告盐都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盐都区政府受理该申请,要求盐都区公安局进

行答复,2020年4月7日,被告盐都区政府作出[2020]都行复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维持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都公(楼)行罚决字[20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蕊仍不服,遂

起诉。原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作出城南公

(伍)行罚决字[2017]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成蕊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对其伍

佰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

5/12

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告盐都区公安局作为盐都区的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反

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的规定,被告盐都区政府作为盐都区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的法定

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巧克力专卖 千元以下;情杭州新宇城市酒店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三)吸食、注射的;……”本案中,被告盐都区公安局

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对原告成蕊进行毛发取样,成蕊本人也没有被诱骗或强

迫摄入的情形,成蕊的毛发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含有甲基成分,该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对进行鉴定的资质,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鉴定结论具有合法

性和科学性,可作为证据使用。原告签字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件一致,原告也并未在

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关于其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未予

理睬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盐都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成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盐都区公

安局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拟对成蕊作出

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告知义务,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进行了送达,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盐都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成蕊的行政复议

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盐都区公安局答复,依法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延长复议期限,作出维

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结果正确。原告关于盐都区

公安局在检查原告住所时未提供任何检查证明文件程序违法及盐都区公安局作出处罚无事实

依据,原告已有2年左右的时间未再吸食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

上,原告成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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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

告成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成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

人盐都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22时接报后,持检查证检查上诉人住所系认定事实错

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与检查证载明时间不一致,出勤民警接报前在楼王派出

所第三警务区,距离案发地路程至少需要20分钟,被上诉人提供的“成蕊线索”从内容

上无法认定为线索,且制作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1月15日22时。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系认定事实错误。3、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重庆到北京火车票 诉人盐都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正确系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成蕊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9行终441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轩,该局楼王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幸安,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盐城市新都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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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军,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成蕊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公安局)、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行初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22时,盐都区公安局楼王

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称现住在盐城市宝龙公寓1幢1310室的成蕊有嫌疑。后

被告盐都区公安局民警持检查证等对宝龙公寓1幢1310室进行检查,将成蕊查获并传唤

至盐都区公安局楼王派出所接受询问。办案民警提取了成蕊的头部毛发,并询问其身体

状况以及是否服用药物,成蕊陈述其于近期服用了感冒滴丸、999感冒灵、阿莫西林及治

疗胃病的药。2020年1月16日,原告成蕊的头发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头发中

检出甲基成分。同日,盐都区公安局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给原告,原告

表示“我对鉴定结果是接受的,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也接受,但是我被处罚后重新检

测”。2020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原

告成蕊作了告知笔录,盐都区公安局认为根据成蕊的陈述、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证

据,证实成蕊已构成吸食,并作出都公(楼)行罚决字[20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成蕊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

止,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成蕊不服,于2020年2月9日向被告盐都区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盐都区政府受理该申请,要求盐都区公安局进行答复,2020年4月7日,被告盐

都区政府作出[2020]都行复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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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行罚决字[20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蕊仍不服,遂起诉。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作出城南公(伍)

行罚决字[2017]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成蕊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对其伍佰

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告盐都区公安局作为盐都区的公安机关,具

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芷江县 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告盐都区政府作为盐都区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

府,具有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三)吸食、

注射的;……”本案中,被告盐都区公安局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对

原告成蕊进行毛发取样,成蕊本人也没有被诱骗或强迫摄入的情形,成蕊的毛发经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含有甲基成分,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对进

行鉴定的资质,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可作为证据

使用。原告签字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件一致,原告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

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关于其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未予理睬的主张,不

予采信。被告盐都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对成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盐都区公安局履

行了立案、传唤、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拟对成蕊作出处

9/12

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告知义务,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

后,进行了送达,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盐都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成蕊的

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盐都区公安局答复,依法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延长复议

期限,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结果正

确。原告关于盐都区公安局在检查原告住所时未提供任何检查证明文件程序违法及盐都

区公安局作出处罚无事实依据,原告已有2年左右的时间未再吸食的主张,与查明

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成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

定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成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蕊

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成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

定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22时接报后,持检查证检查上诉人住所系

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与检查证载明时间不一致,出勤民警接

报前在楼王派出所第三警务区,距离案发地路程至少需要20分钟,被上诉人提供的“成

蕊线索”从内容上无法认定为线索,且制作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而案发

时间为1月15日22时。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提出重新鉴

定申请系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正确系

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答辩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0年1月15日晚,我局民警在盐城市宝龙公寓1幢1310室查获成蕊,依法对其提取

毛发进行鉴定,结论为从其毛发中检出甲基,其行为已构成吸食罪。2.该案

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我局民警于2020年1月15日晚,持检查证至盐

城市宝龙公寓1幢1310室查获涉毒人员成蕊,次日受理案件开展调查,依法提取毛发进

10/12

行鉴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

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答辩称,1、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该局接到举报后,依法检查上诉人住所并传唤其至公安机关,经

提取上诉人的毛发并委托检验,最终认定上诉人具有事实依据,作出的处罚决定适

用法律正确。2、我府作出的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

府于2020年2月10日收到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2月11日受理,4月7日作出案涉

复议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

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

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除

外。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

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

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本案中,经盐城市公安局指定,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具

有对上诉人成蕊涉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本案中,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进行

合法传唤,经过询问、委托鉴定,告知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

障其陈述、申辩权,依法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

当。关于上诉人成蕊上诉称,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法律适用错误的问

11/12

题,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

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本案案涉鉴定意见系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程序

合法,内容完整明确,不属于上述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对上诉人申

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作为盐都区

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被上诉人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

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

上诉人成蕊不服盐都区公安局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2月9日向盐都区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2月11日,盐都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上诉人,作出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送达盐都区公安局。2020年4月7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盐都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分别向上诉人成蕊和被上诉人盐都区公

安局送达,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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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被上诉人盐都区政府受理上

诉人成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对盐都区公安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审查,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成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

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葛丹峰

审判员吕红

审判员秦广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悦

书记员钱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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